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精神,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佳木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为加强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应由学校集中安排住宿、统一管理。因特殊情况必须在校外住宿的学生,需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审批,学校复核、备案,方可办理校外住宿手续。
第三条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的条件
(一)已结婚:本人自愿申请校外住宿且出示结婚证明的。
(二)本科生:因身体疾病不能在寝室正常生活的,必须在父母或监护人的照顾或陪护下在校外住宿的,需出示三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确认;经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三级甲等医院心理科(精神科)出具诊断证明,或经我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评估,认为在父母或监护人陪护情况下可以坚持在校学习,可以申请校外住宿的。
(三)本科生: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父母或监护人同意且能够进行陪读,由学校确认为可以在校外住宿的其它情况。符合此类条件的学生,学校为其保留寝室床位。
(四)研究生:学生本人因身体疾病不能在寝室正常生活或因学业、实验实习等原因,由学校确认可以在校外住宿的其它情况。
第四条 申请校外住宿办理的时间
(一)本科生:每年3月、9月集中申请、办理校外住宿手续。研究生:每年新生入学前和9月集中申请、办理校外住宿手续。
开学两周内办理完毕,因极特殊原因必须到校外住宿的,可随时提出申请。
(二)本科生校外住宿手续每次审批的有效期限为一学年,逾期继续在校外住宿的,需重新办理校外住宿手续。研究生办理校外住宿手续有效期直至学生毕业。
第五条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办理程序
(一)本科生申请及审批
1.有校外住宿意愿且符合校外住宿条件的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携带父母或监护人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父母或监护人的陪同下,到辅导员处提交相关材料,并在辅导员指导下填写《佳木斯大学本科生校外住宿申请审批表》(附件1)、《佳木斯大学本科生申请校外住宿安全承诺书》(附件2),父母或监护人当场签字确认。
2.如因疾病原因申请校外住宿的需要到校医院签字确认。
3.经审核不具备申请校外住宿条件的,由辅导员向其说明情况,直接退回;符合条件的逐级上报审批。
4.学生申请校外住宿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在《佳木斯大学本科生校外住宿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相关佐证材料建档留存。佐证材料应包含《佳木斯大学本科生校外住宿申请审批表》、《佳木斯大学本科生校外住宿安全承诺书》、学生及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市(地)级以上医院(专科或三甲医院)诊断证明或病历、结婚证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中第一条者提供)等。
(二)研究生申请及审批
1.有校外住宿意愿且符合校外住宿条件的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需先经导师知晓,后到辅导员处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佳木斯大学研究生校外住宿申请审批表》(附件3)、《佳木斯大学研究生申请校外住宿安全承诺书》(附件4)。
2.学生申请校外住宿须经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同意,在《佳木斯大学研究生校外住宿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逐级上报审批,相关佐证材料由学院建档留存。佐证材料应包含《佳木斯大学研究生校外住宿申请审批表》《佳木斯大学研究生校外住宿安全承诺书》、学生及父母或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中第一条者提供)等。
(三)手续登记备案
各学院将申请审批表转至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同时报学生处学生管理科备案;需要办理退寝的学生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公寓办理退寝手续。
第六条 校外住宿学生的管理
(一)学生本人是其自身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校外居住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自觉维护学校形象,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定期向学院汇报校外住宿情况,严格按照学校的作息时间参加教育教学和其它活动。如有违纪行为取消其申请校外住宿资格,同时严肃处理。
(二)学院是校外住宿学生的管理主体,负责对校外住宿学生进行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及文明安全教育工作。各学院要建立校外住宿学生管理档案,全面掌握校外住宿学生的居住信息,对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确保其按时参加学校学习、实习任务,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与学生父母、监护人或配偶取得联系,并向学生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报告。
(三)学生父母、监护人或配偶应督促在校外住宿的学生注意安全、遵守校规校纪、按时返回住宿地,如更换住宿地需要及时向学校报告。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学生辅导员通报情况。
第七条 校外住宿的学生及学生父母、监护人或配偶应承诺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的安全责任自负,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发生的人身、财产等损害及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学生本人、学生父母、监护人或配偶承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校外住宿学生的返校住宿
学生校外住宿期限结束或中途决定放弃校外住宿的,应向学院申请返回学校寝室住宿,学生要服从学校调配,不准私自返校住宿,在条件允许情况下经学校审批后返校住宿。对于校外住宿超出规定期限但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学校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各学院要及时对学生未经批准在校外住宿的情况进行检查、清理,发现问题按《佳木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同时,对校外住宿的学生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做到履好职、尽好责、把好关,对于因把关不严、检查不实、审核不细、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中的校外住宿审批范围指除了在学生公寓以外的一切住宿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佳木斯大学全日制学生。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佳木斯大学学生处。
上一条:佳木斯大学学生休学(复学)审批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