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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大学理学院教师师德考核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5-04-02    作者:     来源:     点击:



佳木斯大学理学院教师师德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引导广大教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四有好老师”和“四个引路人”,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佳木斯大学教师师德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切合理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德师风是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师德师风建设是教师队伍建设的第一要务,师德考核居于教师考评体系 的首要位置,是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教师自觉 担当新时代教师神圣使命的重要体现。

第三条 师德考核应充分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坚持公正公 平公开,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 引导广大教师自觉践行师德规范,不断提高自身修养和师德水平。

第四条 师德考核根据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岗位聘用、干部选任、科研和人才项目申报以及研究生导师遴选等工作需要实行动态考核,实时做好记录。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考核对象为全院在职在岗的专任教师、双肩挑人员、教辅人员、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人员。

第六条 师德考核以《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为基本依据,以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等方面为主要内容。

第三章 考核程序

师德考核实行逐级负责制。学院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师德师风建设及师德考核评价的各项事宜。

第八条 学院根据本细则,对教师的师德状况进行评价。

第九条 师德年度考核由学院师德建设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采取个人自评与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学院师德建设工作小组根据评议情况确定师德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学校。

第十条 考核评价程序:

(一)教师自评。教师对个人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实事求是的进行自我评价,填写《佳木斯大学教师师德年度考核表》。

(二)综合评议。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对教师个人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并组织同事互评和学生测评。

(三)确定等次。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根据评议结果和综合评议情况,初步确定考核等次。

(四)结果公示。初评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师德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告知教师本人,提出改进建议,坚持正面引导。

(五)学校审核。学院将初评结果报送教师工作部审核。凡考核为不合格的,同时报送由学院党政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

(六)结果反馈。考核结果应通知教师本人,经本人签字确认后,存入教师个人师德档案。

第十一条 对师德考核结果有异议,由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对相关情况进一步核实,依据相关规定作出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师德考核评价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考核人数的30%。

(一)“优秀”等次的基本确定原则

在具备“合格”条件的基础上,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核等次可确定为“优秀”。

1.在年度内获得校级及以上师德师风“先优模”奖励或荣誉称号的,师德师风先进事迹在各类媒体宣传报道及在师德方面表现突出的。

2.在课堂教学中积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教学效果突出,课程思政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3.有关心关爱学生典型事迹,在课堂之外主动开展课外辅导答疑、指导学生创新创业以及帮助学生解决生活困难等方面的突出表现。

4.在助力乡村振兴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事项中有突出贡献的。

(二)“合格”等次的基本确定原则

考核年度内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考核等次确定为“合格”:

1.政治思想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在教育教学科研各环节中爱岗敬业、立德树人、为人师表、遵规守纪。

3.无师德师风专项考核“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规定所列情形的。

(三)“基本合格”等次的基本确定原则

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等次确定为“基本合格”:

1.出现师德失范倾向,受到学校诫勉谈话、责令检查等处理。

2.考核年度内出现教学事故的。

(四)“不合格”等次的基本确定原则

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等次确定为“不合格”:

1.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给予处理的。

2.考核年度内受到党纪、政务等处分。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师德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并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岗位聘用、干部选任、科研和人才项目申报以及研究生导师遴选等方面的资格;师德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教职工,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佳木斯大学理学院

2023.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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